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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时间:2021-12-05 10:28:32   作者: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保健食品注册证书: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注册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其他情形。

  注册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注册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予以撤销。

主办单位: 甘肃工合质量信用评价中心 甘肃省工业合作协会 备案号:陇ICP备17004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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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931-4128982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广场南路统办一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