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时间:2021-12-05 10:28:32   作者:
  

  第七十四条 申请首次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和办理进口保健食品备案及其变更的,应当提交中文材料,外文材料附后。中文译本应当由境内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确保与原文内容一致;申请注册的产品质量标准(中文本),必须符合中国保健食品质量标准的格式。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经生产国(地区)的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确认。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30日公布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甘肃质量信用网)

主办单位: 甘肃工合质量信用评价中心 甘肃省工业合作协会 备案号:陇ICP备17004427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905号

联系电话:0931-4128982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广场南路统办一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