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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时间:2021-12-05 10:28:32   作者:
  第五十八条 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已经注册的药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

  (二)保健功能名称或者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的文字;

  (三)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

  (四)营养素补充剂产品配方中部分维生素或者矿物质;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词语。

主办单位: 甘肃工合质量信用评价中心 甘肃省工业合作协会 备案号:陇ICP备17004427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905号

联系电话:0931-4128982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广场南路统办一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