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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时间:2021-12-05 10:28:32   作者:
  第三十条 保健食品注册人转让技术的,受让方应当在转让方的指导下重新提出产品注册申请,产品技术要求等应当与原申请材料一致。

  审评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简化审评程序。符合要求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为受让方核发新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并对转让方保健食品注册予以注销。

  受让方除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注册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经公证的转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 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所载明内容变更的,应当由保健食品注册人申请变更并提交书面变更的理由和依据。

  注册人名称变更的,应当由变更后的注册申请人申请变更。

  第三十二条

主办单位: 甘肃工合质量信用评价中心 甘肃省工业合作协会 备案号:陇ICP备17004427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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