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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时间:2011-05-13 09:18:41   作者:

    第五章  回避与复核

     第二十七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参加评估社会组织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参加评估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三)曾在参加评估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四)与参加评估社会组织有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的其他关系;

    参加评估社会组织有权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回避申请,民政部门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参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评估办公室由受委托社会机构承担的,参评社会组织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或者评估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的初审,并报复核委员会复核。

    第三十条 复核委员会应当听取负责评估工作专家组代表的初评情况介绍、评估委员会成员代表的终评介绍和申请复核社会组织的陈述,确认复核材料,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复核结果以超过全体复核委员半数以上委员的意见为准。

    第三十一条 复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参评社会组织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办公室举报;评估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作出处理意见,报复核委员会裁定。裁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

    评估办公室由受委托社会机构承担的,可以向同级民政部门举报。

    第六章  评估等级管理与应用

    第三十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

    第三十四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时,可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被评估单位应当将等级牌匾悬挂于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

    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

    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获得4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在年度检查时,简化年度检查程序。简化的内容和程序由民政部门在年度检查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六条 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或者上一次评估等级结果2年后需要晋级评估的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新的评估等级结果确定后,社会组织应当将原评估等级牌匾和证书交回评估办公室,换发新的牌匾和证书。

    符合参评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申请重新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第三十七条 评估等级证书或者牌匾毁损的,可以向评估办公室申请换发,评估办公室应予换发。换发制作费用应当由申请的社会组织承担。

    第三十八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实行指定复检和随机抽查的跟踪评估动态管理机制。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评估办公室可对社会组织的基础建设、内部治理和业务活动等情况,进行重点或者全面检查。

    第三十九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一)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取消评估等级。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牌匾的,降低一个评估等级。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等级。

    (三)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上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的降低到2A以下评估等级。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或连续2年年度检查不合格或,取消评估等级。

    (四)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降低至2A以下评估等级。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连续3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取消评估等级。

    (五)跟踪评估检查未达到被授予评估等级要求的,依据社会组织评估指标,降低评估等级。

    (六)受有关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取消评估等级。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况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

    获得4A以上评估等的社会组织降至2A以下评估等级或者被取消评估等级后,有关部门相应取消其接受政府职能转移、享受政府购买服务、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简化年检检查程序、评优评先活动的优先(优惠)条件。

    第四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二条 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证书和牌匾退回民政部门。拒不退回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经费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

    第四十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指标、评估等级证书、牌匾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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