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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业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1-05-05 10:33:01   作者:

    第十条  企业应不断完善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体系,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制定并实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例会制度、检查制度、隐患整改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等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企业产品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前述标准不能满足提升产品质量档次和技术性能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生产的依据。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除难以附加标识的以外,产品标识应当符合质量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可循环利用的材料和零部件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产品包装或者产品说明书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第十三条  企业应负责建立健全风险信息收集、筛查、研制、预警和处置工作机制,及时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隐患。风险评估得出不安全结果的或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监管责任单位,立即停止生产或销售并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管理责任是企业应负责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执行、人员管理、现场管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查验制度和进货台账,查验并准确记录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原材料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合格证明、进货时间、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没有准确的质量合格证明或企业认为重要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质量不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定质检机构进行验货检验。进货台账和验货检验报告的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十六条  企业应具备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产品生产条件,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追溯制度,规定各生产环节的质量责任和要求,动态记录原材料质量、生产人员、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生产工序、生产线和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生产过程检验等信息,实现产品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产品质量动态记录的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十七条  产品必须经过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生产企业自行出厂检验的,每年将样品送监管责任单位指定的法定质检机构进行一次产品质量比对试验;生产企业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法定质检机构进行出厂检验。企业从事产品质量检验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省级以上质监部门统一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购货者及联系方式等,实现产品销售的可追溯。销售台帐的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召回及处理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数量、不安全或缺陷项目、向监管责任单位报告时间、停产时间、通知客户数量、销毁或技术处理数量、整改验收单位等情况。产品召回及处理台账的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二十条  监督责任是企业应负责建立产品质量安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人员要逐岗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考核并实施奖惩。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确保岗位人员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实行产品质量安全目标责任管理,细化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逐级签订产品质量安全内控目标责任书。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以员工的薪酬与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挂钩为主的奖惩制度,加强每个员工的产品质量安全岗位责任的日常记录,严格实行月度、季度、年度考核并兑现奖惩。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按照质监部门指定的电子软件到监管责任单位全面、准确地建立电子质量档案,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及时向监管责任单位书面报告质量档案更新情况。质量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企业名称及其机构代码、地址、法人代表、分管质量工作的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或检验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企业的产品名称、品种、规格、型号;

(三)产品标识、执行标准;

(四)产品的质量安全保证能力;

(五)企业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报送相关备案的信息。

主办单位: 甘肃工合质量信用评价中心 甘肃省工业合作协会 备案号:陇ICP备17004427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905号

联系电话:0931-4128982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广场南路统办一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