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业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全面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全省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省质监局与省工信委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工业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七日
甘肃省工业生产企业全面落实
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有效防范质量安全风险,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推进我省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除食品及相关产品、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外的所有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主体,应承担产品设计、原材料进货、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的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包括法律责任、管理责任、保障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四条 法律责任是企业应负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第五条 企业法人代表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企业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法人代表负首要责任,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企业法人代表及质量控制体系人员应牢固树立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积极参加质监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质量安全管理等相关内容的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省质监部门统一印制的《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并做好年度培训记录。
第七条 保障责任是企业应负责确保本单位产品质量安全的投入、机构、人员、制度、技术、应急救援等保障。
第八条 企业应努力顺应市场需求,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加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经费、设备、仪器及技术方面的投入,不断淘汰落后产能,努力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不断改进和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九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明确其管理职能,履行质量安全否决权,每半年向监管责任单位书面报告一次本单位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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