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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时间:2021-12-05 10:28:32   作者:

  第十七条 审评机构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中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评,并根据科学依据的充足程度明确产品保健功能声称的限定用语:

  (一)产品研发报告的完整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二)产品配方的科学性,及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

  (三)目录外原料及产品的生产工艺合理性、可行性和质量可控性;

  (四)产品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的科学性和复现性;

主办单位: 甘肃工合质量信用评价中心 甘肃省工业合作协会 备案号:陇ICP备17004427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905号

联系电话:0931-4128982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广场南路统办一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