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审评机构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中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评,并根据科学依据的充足程度明确产品保健功能声称的限定用语:
(一)产品研发报告的完整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二)产品配方的科学性,及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
(三)目录外原料及产品的生产工艺合理性、可行性和质量可控性;
(四)产品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的科学性和复现性;
11/37 首页 上一页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页 尾页
主办单位: 甘肃工合质量信用评价中心 甘肃省工业合作协会 备案号:陇ICP备17004427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9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