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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最新)

时间:2022-08-12 11:09:36   作者: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主办单位: 甘肃工合质量信用评价中心 甘肃省工业合作协会 备案号:陇ICP备17004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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