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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12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7-10-10 21:53:03   作者:

西部企业信誉网兰州讯 甘肃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公布《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指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

《规定》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一)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二)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连续发生事故且影响重大的;(三)不执行事故挂牌督办指令的;(四)不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

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的《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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