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10〕3号 2010年1月8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从根本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发展环境,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文明进步。近年来,各市州、各部门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打造“信用甘肃”的部署要求,积极行动,依法打击各类失信违法行为,建立行业信用记录,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强诚信道德宣传教育,全省信用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总体看,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处起步阶段,基础比较薄弱,整体合力不强,发展不平衡,经济社会生活中恶意拖欠和逃废债务、逃骗偷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等现象屡禁不止,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特别是在市场主体日益多元化的情况下,信用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征信市场不发达,不能有效解决信用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制约着融资规模的扩大。面对新的形势,各市州、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加强协调,加快建设符合我省实际的社会信用体系,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法律规范、市场规范、道德规范”为内容,明确职责分工,在进一步加大司法及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公民诚信道德教育的同时,以健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守法经营等信用记录为重点,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政府推动、培育市场,完善法规、严格监管,有序开放、维护安全”的原则,加快以征信为主的信用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对信用行为的市场激励和约束,最终形成“法制、征信、教育”三位一体、有机联动、共同发挥作用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三、加强信用法制建设。
法律规范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按照党的十七大要求,深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破坏信用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依法行政,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行政行为,发挥各级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执法公开,加强对信用执法活动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协调联动机制作用,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继续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相互衔接,凡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必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现象。探索建立合同履约备案和重大合同鉴证制度,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行为。
四、推进行业部门信息系统建设。
加快信息管理电子化建设,建立完善各行业、各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健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资质认证、守法经营、奖励处罚、案件诉讼与执行等信用记录,实行行业、部门内部信用分类管理,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在此基础上,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居民身份证号码为身份识别的全省统一实名制信用信息交换平台,依法共享信息,促进形成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
五、加快征信体系建设。
征信体系能够通过提供债务人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的信息服务,帮助债权方全面了解债务人的信用状况,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促进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规范各类经济主体的信用行为,促进信用信息交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一)推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切入点,以已建成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网络为依托,进一步加大全省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工作力度,建立全面记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信用档案和征信平台,依法向司法机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各市州、各部门要从数据标准、信息采集、网络建设等方面积极支持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建设和发展,同时充分利用其信用信息资源,加强信用建设和管理。
(二)培育和发展征信市场。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制定优惠政策措施,鼓励建立多种形式的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评分机构,形成种类齐全、功能互补、公信力强的征信服务体系,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开发和创新信用信息服务产品,满足全社会多层次信用信息服务需求。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中,要带头使用信用报告、评级报告等征信产品,引导培育市场需求。
(三)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各市州、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在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方便征信机构采集信息,促进征信业发展。
(四)加强征信业监管。按照信息共享,公平竞争,有利于公共服务和管理,维护国家信息安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完善本地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依法严格征信机构市场准入,监督和管理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市场退出机制,防止非法采集、滥用信用信息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征信业健康发展。
六、深化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立足于解决融资难问题,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多渠道征集信息,健全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推动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培育企业信用文化,不断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按照适应农村经济金融多元化发展的需要,统一和规范“信用村(镇)”创建标准,建立健全农村各类经济主体电子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价,加大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应用工作力度,优化信用环境,增加资金投入,支持“三农”发展。
七、开展诚信道德宣传教育。
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诚信道德宣传教育渗透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普及信用知识、信用理念,弘扬中华民族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培育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风尚。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方针,把诚信道德宣传教育贯穿到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大中专教育等各个环节,培育青少年的信用意识,增强诚信观念。大力加强行业信用文化建设,深入开展文明诚信单位、文明诚信个人创建活动,培养市场经济主体诚实守信的良好习惯。充分运用征信系统、征信产品应用中的典型事例,大力开展诚实守信激励、警示教育,让公众普遍了解征信,自觉规范自身信用行为,珍爱信用记录,积累信用财富。引导和发挥好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使诚信的行为得到褒扬,失信的行为受到谴责,促进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
八、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甘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委宣传部、省法院、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金融办、省药监局、兰州海关、省国税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甘肃保监局、甘肃证监局、省通信管理局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研究制定和督促落实工作规划、措施,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序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行兰州中心支行,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工作。各市州、各部门要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把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推动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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