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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公布2012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时间:2013-03-11 11:46:23   作者:


 

兰州公布去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多个案例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西部商报讯(记者张云马莉实习生姜锐)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焦点,也一直触动着大家的神经。记者昨日从兰州市工商局公布的2012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中发现,“十大案例”中就有给小学生提供发霉变质早餐、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乳制品这样的食品安全问题。

  案例1:亚麻酸软胶囊虚假宣传

  2012年5月9日,城关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在发现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经调查,该公司在经营中假借某国际医学中心名义,对其出售的“α-亚麻酸软胶囊”虚假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依据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销毁与其所售商品有关的虚假宣传资料,销毁标有“某国际医学中心指定专用产品”标识的外包装袋,暂停销售相关产品,更换包装后再进行销售,并对其罚款2万元。

  案例2:虚假宣传罚款2万

  2012年6月1日,城关工商分局酒泉路工商所根据群众举报,某电器专卖店一楼“甘肃老板厨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厨卫电器专卖柜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甘肃老板厨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在其销售的5360型吸抽烟机宣传彩页上明确标出的风压是320pa,而产品说明书上标明的风压却是240pa。经立案调查后,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其虚假宣传销售行为,同时处以2万元罚款。

  案例3:销售不合格食用油罚没60万元

  2012年2月,城关工商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单位移交的材料,对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焦家湾粮库院内的某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2012年2月15日,执法人员查封当事人未销售的棉籽油220吨,大豆色拉油(一级豆油)30吨。依据规定,鉴于生产厂家要求召回不合格油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将不合格棉籽油220吨、大豆色拉油30吨退回厂家,并没收违法所得8500元,罚款591500元,两项共计600000元。 案例4:没有预售许可证出售商品房

  2012年6月12日,七里河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检查时发现,甘肃某投资有限公司从2011年9月开始,便以公司名义对外与购房者签订商住房预售合同预售龙华小区住宅楼房(预售商住房也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七里河工商分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80000元。

  案例5:滥收天然气安装费

  七里河工商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机车厂某区社区与某公司签订居民用户燃气管道安装用户合同,以甲方名义负责晏北人家居民的天然气安装事宜。在实际收费过程中,当事人存在明显得重复收费、滥收费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已构成滥收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据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6511元。

  案例6:门诊部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

  2012年6月11日,西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西固中路1116号的某门诊部依法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是一家营利性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属个体门诊部,为提升知名度擅自印制了例如“西部阳光门诊部”“阳光新时代”等系列的反应医疗方面的广告宣传册,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活动;没收广告费用3600元;处罚款6400元。

  案例7:丁娃烧饼供应发霉早餐

  2012年5月7日,永登县工商局接到举报,反映永登丁娃烧饼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9日提供给小学生的早餐(馒头)存在发霉变质的现象,经核实情况属实。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当事人作为全县知名企业,负责给全县225个中小学学生配送早餐,其食品安全责任重大。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构成经营霉变食品的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5000元。

  案例8:学生饮用奶“早产”4~6天

  2012年8月23日12时,兰州市工商局永登县局执法人员在永登县城关镇团结街王得虎经营的乳制品仓库现场,查获一起纯牛奶、学生饮用奶“早产”案件。本案中,当事人通过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手段,致使8月20日出厂了标注为8月24、25、26日的“早产奶”,将灭菌乳的法定保质期延长了4天~6天,而且随附了虚假的检验报告。相关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罚款360626.4元。

  案例9:门诊卡违规收费

  榆中县某医院于自2010年5月1日起,要求凡在医院就诊的患者在门诊挂号时,必须购买1张门诊卡,每张卡5元,并附带病历本1本。该医院的这种收费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属于利用其有独占地位优势,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责令该医院医院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0元。

  案例10:虫草串着牙签卖

  2012年6月17日,兰州市东岗西路某土特产经销部以每克150元的价格给举报人销售了30克虫草,部分虫草中间是用牙签串着。经营者从供货商那购进虫草时,部分虫草中间串着牙签。至案发时,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再未发现串牙签的虫草,当事人自己承认含牙签的虫草只销售了这一次,货值4500元,从中获利22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据有关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25元,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775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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