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记者从银川市兴庆区法院了解到,该院在执行张某与宁夏柏悦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因被执行人宁夏柏悦酒店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兴庆区法院决定罚款30万元,限期9月15日前缴纳。
法院明确,被罚款人宁夏柏悦酒店有限公司如不服本罚款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与此同时,宁夏柏悦酒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也因8月31日兴庆区法院在该公司执行时,妨碍法官执行公务,被兴庆区法院决定罚款2000元。8月31日当天,李某向兴庆区法院作出书面检讨,承认错误,并缴纳了2000元罚款。
据介绍,《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向宁夏柏悦酒店有限公司开出拒不履行的30万元罚单,这是《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宁夏法院针对单位被执行人开出的最大数额的罚单。
今年5月31日,在张某与宁夏柏悦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兴庆区法院判决宁夏柏悦酒店有限公司偿还张某借款100万元,并承担5927元案件受理费。判决生效后,兴庆区法院向宁夏柏悦酒店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法律文书,但是该公司并未履行。
8月31日,兴庆区法院3名执行人员前往宁夏柏悦酒店有限公司执行时,遭到该公司有关人员的阻挠、谩骂、推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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