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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三森美居擅自使用“兰洽会”名称促销家具被判侵权

时间:2012-06-09 08:27:59   作者:

6月7日上午,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办公室与甘肃三森美居博览有限公司“名称侵权纠纷案”二审在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示范观摩庭。

  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以下简称兰洽会)自1993年以来,已成功举办17届,成为西部地区主要的投资贸易洽谈会之一,其名称已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和商业价值。2010年,兰洽会成立兰洽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兰洽办)。2011年4月,兰洽会执委会发布通知,要求兰洽会专业展会必须按要求向兰洽办进行申报、审核,未通过审核或者未经审批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冠名“兰洽会”举办和承办各类专业展会。同时还规定,承办冠名专业展会要缴纳冠名费,并在执委会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2011年第17届兰洽会在兰州举行期间,期间甘肃三森美居博览有限公司在未向兰洽会执委会申报的情况下,使用“第17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家具建材展馆”名称开展商品经销活动,在其销售场馆内大量悬挂、张贴促销广告画,并通过各媒介登载促销广告进行宣传,还印制销售广告宣传册广为散发。针对其侵权行为,兰洽办曾于2011年7月9日向其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害,并在登载侵权广告的报纸上以相同的版面进行事实澄清,消除不良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但甘肃三森美居博览有限公司未予答复。为此,兰洽办将甘肃三森美居博览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甘肃三森美居博览有限公司作为在兰州从事家居建材经销的大型企业,违反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原则,置兰洽会执委会的明文通知于不顾,在兰洽会举办期间未经该执委会审批,擅自使用极具商业价值的兰洽会名称开展商品促销等活动,其行为已侵犯了兰洽办享有的专有名称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甘肃三森美居博览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并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各媒体显著位置刊登声明。

  一审宣判后,甘肃三森美居博览有限公司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认定兰洽办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没有事实依据为由提起上诉。

  在7日的公开庭审中,双方经过质证、辩论后表示对案件的事实没有异议,甘肃三森美居博览有限公司后提出愿意赔偿兰洽办经济损失5万元的调解方案,但拒绝公开道歉。兰洽办表示甘肃三森美居博览有限公司作为侵权人就必须付出侵权代价,其没有调解的诚意,因此不接受该调解方案,请求法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兰洽办不接受调解,甘肃三森美居博览有限公司当庭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法庭经过合议后认为,甘肃三森美居博览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庭当庭宣判准予甘肃三森美居博览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该案由院长任建国担任审判长,该院审委会委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和各大法学院校的师生共300余人观摩了庭审。据了解,院长带头办案,是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开展两评查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省法院《关于在全员岗位大培训中开展庭审评查和裁判文书评查活动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法官司法能力所采取的又一项重要举措。通过院长带头公开开庭办案,既体现了法院以审判执行案件的中心工作,更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法官的庭审行为,为提高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发挥院庭长的引领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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