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2011年甘肃名牌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认真贯彻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推进工业跨越式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发挥名牌评价对经济发展的有效性和贡献率,根据《甘肃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省局决定继续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现就开展好2011年甘肃名牌产品申报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范围
(一)符合《甘肃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申请条件”的规定。
(二)申报范围以2008年甘肃名牌到期产品和“十二五”规划中所列产品为主。
(三)地域特色产品、低能耗低污染产品、新型低碳技术和高科技产品。企业注册商标使用三年以上,利税保持稳定增长且年销售额超过800万元以上。
(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和省政府有关会议要求,限制
食品加工类、高能耗、高污染和工艺技术落后淘汰类产品。
(五)2011年甘肃名牌产品有效期满(2008年)的企业,由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通知并组织申报。
二、申报时间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2015年3月21日至4月25日自愿到企业所在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
三、申报要求
(一)对列入行政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2008~2010年省级以上(含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环保安全检查不合格的,以及发生过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事故的企业不得申报。
(二)申报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甘肃名牌产品申请表》(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表),申报数据必须真实、可查,并附上申请表要求的证明材料。申请表“表2”中“顾客满意水平”以省质量协会组织测评的为主。申请表“续表2”中“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指标”按规定的项目提供检测报告(数据)。检测报告(数据)应提供2008~2010年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检查的结果,检测报告(数据)均应覆盖产品标准规定的所有质量指标。销售量(额)、出口量(额)以及税金数据由市级以上统计局、海关、税务局等权威部门提供证明,其中统计及税务数据应按规定格式提供证明(附件5至7)。申报企业近三年排污必须达标,没有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并由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三)以总公司名义申报的,企业相关经济数据可以包含子公司或分公司以及委托加工贴牌产品的相应数据,但申报企业必须在“表3”中予以具体列明。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需提供能说明子公司或分公司与母公司关系的证明文件;委托加工的,需提供委托加工合同、销售证明和税金证明,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内的产品还需提供质检部门的委托加工备案证明。
(四)申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信用电子档案,按有关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在电子档案中自动形成A等。同时,自我进行评价,满足质量信用等级要求。否则不予受理申报材料。
(五)申报材料一律使用统一制定的表格,按相关格式要求填写。除申请表要求的细目外,不接收其它格式、其它内容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封面统一用白色A4纸(70g以下),沿长边装订,不另制作封面及封底,不采用硬皮材质,整册厚度不超过1cm。
四、初审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申请表的制作、填报和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等内容。具体重点审查的要求和内容参见2010年度甘肃名牌申报工作通知。
五、市州局上报时间
各市、州质监局要将“甘肃名牌产品评价企业综合情况简表”(附件9)以及所有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上报二份),于2011年4月29日前(以邮戳为准)邮寄或送达省局,过期不予受理。原则上不接受申报材料更换。
六、有关要求
甘肃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严格按照《甘肃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负担,不举办关于评价工作的论坛和培训班,不收费公告,不与其他任何评价结果和收费对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违反名牌评价工作的纪律,自本通知发出以后,如有类似情况发生,省局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 2011年甘肃名牌产品有效期满产品名单
2. 申报甘肃名牌产品告知书
3. 甘肃名牌产品申请表
4. 申报甘肃名牌产品销售统计证明
5. 申报甘肃名牌产品实缴国税证明
6. 申报甘肃名牌产品实缴地税证明
7. 2011年甘肃名牌申报材料制作及填写说明
8. 甘肃名牌产品评价企业综合情况简表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