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国家医保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第一版丙类药品目录预计今年内发布,将为商业健康险药品保障范围提供公共服务,支持商业健康险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国家医保局医药管理司司长黄心宇介绍,丙类目录作为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的有效补充,聚焦因超出“保基本”功能定位暂时无法纳入医保目录,但创新程度很高、临床价值巨大、患者获益显著的药品。(1月22日《经济参考报》)
丙类药品属于新概念。《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分为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价格或治疗费用较低的药品。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或治疗费用略高的药品。
在报销方式上,甲类药品按支付标准及分担办法支付,乙类药品则先由患者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分担办法支付。由于乙类药品需要患者自付部分费用,患者的药费负担会有所增加。患者通常会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决定是否选用乙类药品。
这样的制度设计,既起到了保基本的作用,让患者普遍能够获得甲类药品的高水平保障,又顾及了部分患者对于药品的更高需求,通过“个人自付一部分、医保帮一把”的方式,让患者可以获得其所需的乙类药品。
但随着新药研发进度加快,也随着患者对于药品的需求日益多元,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这两种区分方式也暴露出一些缺点,其中最突出的一点是,现在新药不断上市,其中不少新药的创新程度很高,为患者所急需。但这些药品暂时还不能列入到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当中,因为调整医保目录需要时间,也因为这些优质新药的价格较贵,医保基金要考虑承受力,短时间内难以将其列入到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名单当中。但有些患者的确很需要这类新药,也很希望医保能够通过某种方式帮助他们。
把这类既不列入甲类,也不列入乙类的药品列入新增的丙类药品,是比较合理的做法。问题是,倘若患者无法从中获得相应保障,列入丙类药品也没有实际意义。好在商业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当基本医疗保险难以顾及时,商业医疗保险可以及时补位。商业保险公司应该针对丙类药品推出相关险种,在保险公司拓宽业务的同时,也通过保险的共济保障作用,帮助患者减轻丙类药品费用负担。
由于丙类药品可不计入医疗机构基本医保自费率指标和集采中选可替代药品监测范围,医生为患者使用丙类药品就没有太多顾虑和掣肘,这便于患者获得丙类药品,更便于优质创新药经由这一通道打开局面。丙类药品首发开辟了药品保障惠民的新通道,此举不仅极富创意,而且有望带来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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