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4日,江西省赣州市一女子曾某在206国道回家途中,因未注意观察来往车辆,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横过道路,与由罗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某当场死亡。经会昌县交警大队认定,曾某、罗某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11月11日江西法院)
交通事故,屡见不鲜,事故责任,也千差万别。但对于属机动车的汽车与行人发生碰撞,没有一味由汽车“背锅”,而是对汽车、行人负对等责任,还是非常少见,不能不让人刮目相看。
乍一看,感觉这个被撞的女子有些冤屈,命都丢了,还得负一半责任,法律是否过于“冷冰”?毕竟按常识上讲,汽车是机动车、属道路交通参与者中的强势者,而行人势单力薄,难以与汽车抗衡,两者相碰,行人轻则重伤、重则丢命,咋能因无视交通、横穿马路,被判与汽车负同等的法律责任呢?
其实,正是因为思想根源上的认识偏差和有恃无恐,导致行人违规横穿马路这样的行为,成了一种“群体”的无意识,甚至可以说是熟视无睹、司空见惯,“法不责众”更是促成了“中国式过马路”这一声名远扬的奇观。
但行人横穿马路真的是法律的盲点吗?非也!《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也就是说:行人无视交通标志,图一己之便,随意横穿马路,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
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相关交通参与方当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管是行驶在马路上的机动车,或者是任性行走在道路上的行人。对此,江西赣州交警的处理是合理的。
实际上,有人甚至呼吁将乱穿马路者判为全责,方才是法律彰显公平正义的应有姿态,也才是根治“中国式过马路”的“秘籍”。
“司机行人”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就时下而言,已经是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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