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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评论.丝路话语】立法规范电动自行车 方能实现安全和便民双赢

时间:2020-09-21 16:10:22   作者:

 汪昌莲

  9月16日,《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其中提到,驾驶人须在十六周岁以上,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或疾病;不得有使用通信工具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驾乘人员应当规范佩戴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头盔等。并且指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货运活动,特定领域的企业依照其申请用途开展活动的除外。(9月17日《南方都市报》)

  近年来,一些城市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对于促进城市交通安全通畅,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的确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必须正视的是,人工自行车费力,公交车费时,私家车费钱,电动自行车成了越来越多市民首选的交通工具。可见,将电动自行车“一棍子打死”,显然触及了部分市民的利益。基于此,广东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对电动自行车进行规范管理,显然是一种理性选择。如驾驶人须在十六周岁以上、鼓励戴头盔销售、不得载客营利等,显得具有示范意义。

  立法规范电动自行车,可以实现安全和便民双赢。与其禁止电动自行车,不如对其进行规范管理。

  要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办证、目录等专项管理。同时,实行“双限”管理。其一是“限行”,应在城市交通主干道作出电动自行车“限行”规定,进一步做好后续工作。

  其二是“限速”,应成为遏制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的有力掣肘。事实上,电动自行车在出厂时,本来就设计安装了限速线的,但商家受利益驱动,拔掉限速线,已经成了一种行业潜规则。因此,要治理电动自行车超速行为,最重要的是把住源头。比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限速设计,取代限速线等。此外,要让限速与普法同行。一些市民之所以会违反交通法规,超速行驶电动自行车,就是因为他们不知法、不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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