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黄河评论

【黄河评论.丝路话语】复工复产 员工理应和企业共克时艰

时间:2020-03-14 19:52:04   作者:

 苑广阔

  随着疫情防控形势趋于缓解,越来越多的公司企业开始复工复产,这本来是好事,但是一些企业却面临各种困境,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部分员工以各种理由拒绝复工。据媒体报道,有的表示家中有老人或孩子需要照顾,有的担心上班途中或工作时被感染,甚至还有员工为了逃避复工,谎称自己感染新冠肺炎,或者是作为确诊者的密切接触者被隔离。

  员工如此消极,给企业复工复产无疑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尤其是很多企业受到疫情影响,之前承受了巨大的损失,现在正想借助复工复产挽回恢复一下元气,如果员工拒绝复工,企业的计划显然无法落实。现在问题来了,企业员工到底有没有权利拒绝复工?如果员工拒绝复工,企业又该如何应对?

  人社部在1月24日下发的通知中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企业应当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这一通知精神,确实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前提条件是,劳动者真的因为新冠病毒感染或者是疑似病人被隔离等不可抗力导致客观上无法复工。反过来说,如果员工具备复工的条件,企业也为劳动者的复工创造了必要的条件,能够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安全,那么劳动者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复工,是不受上述通知精神保护的。即便因为上述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按期复工,也要根据正规的流程,向单位提供社区或村委会的书面情况说明或医院的诊疗证明,按公司规定履行相关请假手续,否则可按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与此同时,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如员工不愿或拒绝返岗的情况已构成严重违纪情形的,企业可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疫情防控期间,“共克时艰”成为一个网络热词,现在越来越多的公司企业正在积极复工复产,员工和企业理应多些“共克时艰”的精神和意识,互相信任、彼此扶持,最终克服当下的困难,让企业走上正轨。如果因为部分员工拒绝复工导致企业经营困难,一方面不利于员工个人在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最终受损的,还是企业和员工本人。

主办单位: 甘肃工合质量信用评价中心 甘肃省工业合作协会 备案号:陇ICP备17004427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905号

联系电话:0931-4128982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广场南路统办一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