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智全
隐瞒女儿武汉返乡事实,并多次外出活动……近日,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王某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并根据案件侦查进展,引导公安机关改变案件定性,对隐瞒疫情接触史的王某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继续侦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挂牌督办。
疫情期间隐瞒病毒接触史,不仅违法,也涉嫌犯罪。《刑法》第330条设置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规定,构成该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也对此予以了重申和强调。在举国上下全力防控疫情的特殊时期,安徽省泗县这名隐瞒疫情接触史的犯罪嫌疑人,作茧自缚地撞到刑法的“枪口上”而被立案侦查,可谓咎由自取。
尽管这起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现在还不得而知,但毋庸置疑的是,该案司法程序的启动,其本身就有用刑事司法个案的威慑,来遏制隐瞒疫情接触史不法行为的积极意义。这对那些任性而为、故意隐瞒疫情接触史、人为给疫情防控添乱的始作俑者来说,无疑敲响了警钟。
新冠病毒具有人传人、交叉感染和潜伏周期较长的典型特点,目前还无任何特效药,最有效的应对办法就是早隔离、早治疗。欲达此目的,就要求接触过疫情、可能被感染者如实报告自己的接触史,以便防疫部门及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切断感染源。在这种意义上,如实报告疫情接触史,显然是接触者的应尽义务。
在突如其来的疫情面前,每个人都不能置身事外,理应秉承既对自己负责、又对他人和社会负责的理性,相向而行,共克时艰。遗憾的是,一些疫情接触者对此缺乏必要的认识,并错误地认为,自己接触疫情的信息是否公之于众,纯属私权的范围,他人无权干涉。特别是在得悉要被隔离所带来的诸多不便后,更不愿主动配合疫情的防控,丝毫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
除了法治意识欠缺所导致的错误认知外,不少疫情接触者敢于逆向而行,也在一定程度上与刑法威慑效果的不彰密切相关。由于疫情爆发事件难得遇到,刑法严惩疫情隐瞒史的案例少之又少,无形中让不少故意隐瞒疫情接触史的人产生了不负刑事责任的错觉。在这种情况下,及时以刑事司法个案的威慑来遏制隐瞒疫情接触史的不法行为,也就成了不可或缺的优选。
相比于民事或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刑事司法个案所彰显的威慑效应,更能对故意隐瞒疫情接触史产生威慑,倒逼其主动收敛不法行为。一旦刑事司法个案的威慑形成了,隐瞒疫情接触史者就只能在从善与从恶的选项中,作出正确的单选。如此,从源头减少和杜绝隐瞒疫情接触史的不法行为,也就有了坚实根基,并产生有力警示。在当前疫情防控已到最吃劲的关键阶段,该案刑事司法程序的启动,无疑意义重大,必将有助于疫情防控的依法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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