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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诺寡信 行之不远

时间:2016-03-04 16:03:54   作者: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   屈正州

 

  兰州市民王先生听信某售楼中心的促销广告,预交了1万元订金购买商品房,可没想到苦苦盼到楼房开盘时被告知房子卖完了,但更令人难以理解的是,房子没买上,退款也难以实现。(相关新闻详见3月2日西部商报A05版)

  一诺千金,是商家最可宝贵的品质。王先生的离奇遭遇,折射出一些房产商不仅毫无诚信,还出尔反尔。一家企业如此漠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使消费者权益蒙受巨大损害,这样的事还真是少见。

  王先生在新房开盘前已预付订金,意味着与房产商初步达成了购房协议,房产商就应信守这一承诺,让王先生如愿买到心仪的房子。然而此后,房产商先是一再推诿开盘日期,最后干脆对王先生说房子已售磬——实际上,该楼盘至今仍在出售新房。个中缘由,耐人寻味。不难揣度,就房产商的利益而言,随着开盘后楼盘价格的攀升,如果按照此前的承诺售房,或许会少赚取一些利润,这是不是王先生虽然早就缴纳了订金,却始终等不到房产商的购房通知,一直买不到房的原因呢?

  退一万步说,既然买不到房,人家预缴的1万元订金,总该如数退还吧?王先生却迟迟拿不到自己这笔钱,买卖不成诚信在,这样浅显的道理,房产商总懂得吧?轻诺寡信,何以为商?我们说,诚信是商业道德的核心,对于任何一个商家来说,诚信都是立业之基,兴业之本。商业经营者讲诚信,不仅是一种道德规范,更是一种法定义务,因为这是明文载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当诚信原则从道德规范上升到法定义务,任何经营者除了严格履行之外,别无选择。

  这起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经营者涉嫌虚假宣传在前,背信弃义于后,其性质之恶劣,早已不是不讲诚信这么简单。对这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劣行,不能仅仅停留在道德谴责层面,有关部门须本着维护健康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在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对房产商的行为进行规范,以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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