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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型合作经济

时间:2013-05-20 10:12:31   作者:

关于社区型合作经济


农村以乡和村为单位,将人、财、物归在一起形成的集体经济,因为它是以社区为单位的,人们通常称它为社区型合作经济,也叫社区集体经济。这种社区合作经济已经运转近半个世纪,客观地认识它的发生发展和今天的状况已经具备条件。
  1.防止两级分化是当时发展社区合作的重要初衷。土地改革以后,农民有了土地,又有了自主权,是农民最高兴的时期。不久,农村中出现土地买卖的现象,有的为了调整地块,有的因为婚丧嫁娶、天灾人祸,有的为了去经商,农村中还出现了贫富差别,出现“冒尖”,与现在的专业户、个体户差不多。现在看来,这些都属于正常现象,属于正常产业分化,属于土地流转,属于劳动差别,属于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而,那时把这些现象看得很“重”,说是“两极分化”、“又冒尖了”,惊呼又出现“新富农”,认为土地改革后,刚“均贫富”,不能再有穷有富了,要共同富裕,“办法就是合作社”。实践证明,用这样的动机,这样的方法搞共同富裕,不仅没有实现公平,而且导致的是共同贫困。可悲的是,共同贫困也没有实现公平,因为平均主义是少劳者对多劳者的剥夺,是最大的不公平。
  2.人民公社解体意味着传统农村社区合作理论在种养业的失败。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农民口粮长期不足,全党全民那样大办农业也没能从根本上解决吃饭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民公社解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奏效,很快解决了吃饭问题。正反两个方面的实践说明通过农村生产队这种公有制实体,搞种养业是不成功的。它意味着传统的那种集体经济,那种公有制理论在种养业是不成功的。不成功在哪里,在哪个“点”上?不成功在农村“集体”这样的主体(投资主体、经营主体、市场主体),不适合经营种养业。建国后,种养业的经营主体已三易其“主”:第一次是合作化前,土改后,农民是土地的主人,是经营主体,积极性很高;第二次是合作化后搞人民公社,集体当了主体,农民失去主体位置,农民开始不真干活;第三次是联产承包制,农民又当了主体,农民又真干活了。不成功的根本原因是这种集体产权模糊,不承认个人财产权。这是它的致命伤。不在集体经济的大与小,也不在是公有制,而是在于承认不承认个人产权,在于什么样的公有制。大的公司现在很多,比我们人民公社大得多,不是也办得很好吗?因为它承认个人产权。不承认个人产权,小的也很难办好,传统的那种国营、集体的小菜摊、小饭馆多数没办好。
  3.社区合作经济在二、三产业发展上正在经受考验。乡镇企业崛起是短缺经济、市场取向的改革与农村能人、资金综合作用的产物。商品短缺是基础。当时几乎什么都缺,因此生产什么都有人要。这是乡镇企业崛起最主要的背景和条件;第二是市场取向的改革。当时是计划经济,而乡镇企业没有列入计划系列,地方分散决策,运用的是市场机制,不少是利用计划经济的“缝隙”,挖了它们资金、人才、技术的所谓“墙脚”。这些要素与农村人才和农村信贷结合,形成生产力。
  近几年,乡镇企业出现全局性的困难、有的萎缩,有的倒闭。出现了二十年前农业上出现的“吃不上饭”的现象。如何认识这种现象?深层原因是产权体制,是公有制实现形式,是我们那种社区型合作经济弊病开始起作用。在短缺的大背景下,弊端暴露不明显。激烈的竟争中才开始显露,“货比三家”时才开始显露。这种现象告诉我们,传统的社区合作理论,在种养业失败了,如果不改革,在二、三产业也是不会坚持持久的。原来那种集体,不能当种养业的主体,从总体上说,一般也不能当二、三产业的主体。
  4.计划经济是社区合作经济得以发展的重要条件。社区合作经济有弊端,为什么还能发展,还能坚持这么持久?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一点是,计划经济需要这样的微观体制。五十年代初开始的粮食统购统销需要集体去“保”。以后农村的各种计划的贯彻落实没有这样的“集体”,也寸步难行。道理很简单,农村过去的计划种植、计划收购、计划价格不少是对农民利益的剥夺,只有集体才能执行,个人、家庭很难落实。这就是说,计划需要集体去“保”,商品越是短缺,集体这种“保”的作用就越明显。因此,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就成为计划经济的“普遍经验”,成为必然的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说,计划经济年代,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的存在有着它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形成了一个不正常的“循环”,这就是越是计划,商品越短缺,越是短缺,越需要集体去“保”,越是“保”越能显示集体的“作用”,越能显示它的作用,越要发展集体经济。直到搞了市场经济、市场放开什么什么就多,这个“循环”才被打破。
  5.对社区合作经济的成败应进行定项、定量分析。改革开放二十年,各地都有一些乡、村生产要素迅速聚集,形成可观的生产力,如北京的韩村河、天津的大邱庄、江苏的华西村,农民得到实惠,对地方经济发展起到很大带动作用。有人曾把它叫“大邱庄现象”。如何认识这种现象?首先,它是计划经济下的成功。第二它是计划经济下市场取向改革的成功,没完全按计划经济那套去干。第三是能干人才的作用,大多是一批有奉献精神、开拓精神的人干出来的。第四是“老典型”当前大部分都遇到了“新问题”。主要是发展缓慢,有的停滞不前,甚至萎缩。第五是量很少,应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我们搞集体已经四十多年了,冷静地想一想,总体上是什么状况?多数村干了几十年,没形成什么积累,不少是“空壳村”,有的集体收入刚够维持干部发工资。这是相当多村的实际情况。这种状况说明,社区集体的成功率是很低的。少数村的成功,是否属于事物的特殊性,即使是阶级斗争年代也有相当成功的典型。成功就是成功,并应继续办好,但不能把它看成是普遍规律。
  6.社区合作经济的性质与政治上的得失。改革正在改变着传统社区合作经济的性质。农民的合作经济,性质上是农民自己的经济。经过合作,要使农民的经济地位得到大大改善,主人的地位得到加强而不是削弱。如果用这个标准衡量,我们发现农村改革,使社区合作经济的性质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农业的家庭承包经营和乡镇企业的重组转制,使农民成为投资和经营主体。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投者有其股,劳者有其产。社区合作经济正在走出“政社合一”的旧体制,成为老百姓自己的经济。这是主流。
  少数地方开始向不好的方向转化。主要是改革滞后或拒绝改革的地方,固守传统社区合作模式,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经济正在向实际上的小团体经济演变。主要表现是:(1)少数乡村每年形成不少利润,但是,基本上没有面向群众的利润分配。70 年代,那时收入水平很低,每年乡办工副业还向村里返钱,村办企业利润也反映在工分值里,尽管不多,但体现了集体是大家的,大家每年可以从利润中分到红利。现在利润比那时多了很多,而这种分红基本上没有了。有的通过办公益事业,间接给农民,但是很少,相当一部分是东抻西扯零碎花掉了。主人分不到红利,农民这个所有者的地位从哪里去体现?主人不是空的吗?(2)有的集体很强、农民并不富裕。集体资产越来越多,农民富裕的程度与形成的资产不成比例,有的比集体的穷村收入水平还低。这样的集体与农民几乎没有什么关系,集体与农民形成两张皮。(3)个别乡村少数人占有、支配全体农民的生产资料。乡村全部企业、土地上交的资金只能维持大量非生产人员的开支。实际是全村生产资料创造的利润全部由非生产人员享受,普通农民没有“份儿”。(4)在集体与农民的关系上,认识上存在误区。集体是什么?集体本来是集合起来的农民。它的根本立脚点、着眼点是维护农民利益,然而,长期的计划经济和“左”的影响,把集体政治化了,集体成了高于农民之上政经合一的实体。集体经济与农民形成两个利益主体,往往为了维护所谓集体利益而损害农民利益。在少数干部心目中,集体的概念已经不是农民,而是自己这些人。农民是真正所有者的概念相当淡薄,小团体利益高于全体农民利益。
  毛主席在革命早期考察农民运动时有一个著名观点:农民的经济地位决定农民的政治态度。这个观点现在仍然适用。农民的经济地位,主要是农民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地位,这是发展新型合作经济农村专业合作社应引起重视和解决的。大量的事实证明,传统的社区合作体制,必须彻底改革。这就提出一个大的问题:党在农村究竟应当塑造什么样的微观经济组织?实践告诉我们:党在农村除依靠党支部、村委会以外,要加快传统社区合作体制的改革,塑造与农民贴得更紧的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这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去团结引导农民,发展生产改善生活,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并使之成为党和政府与农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文章来源:北京农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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