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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入法可行吗?

时间:2012-07-04 09:47:04   作者:

儿子上班,孙子上学我一个人在家怪寂寞的……

  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在草案形成过程中有较大争议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写进了草案。草案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鼓励子女常回家看看,给予老年人精神需求是作为子女的道德义务,这是社会的共识,问题在于,这种道德义务应不应当规定在法律当中?“常回家看看”入法,有必要吗?且看正反方之辩。

  正方:用法律宣示道德的意义

  傅达林:在属性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具有鲜明的社会法特征,更多的是从鼓励、倡导的角度来设定权利义务。草案规定赡养人应经常看望老人,主要意图是在家庭中确立子女的孝道责任,在社会上树立关怀老年人精神权益的意识。它并非刚性的强制性要求,而是一种软性的指引性规范,重心不在惩罚而在引导教育。在一些人的习惯思维中,法律就是惩罚性规范,道德一旦上升为法律,即意味着需要用强制力来实现,这是对法律的片面化理解。

  杨涛:很多时候道德与法律无法截然分开,一些道德义务可以且有必要用法律来加以规范。将“常回家看看”这样的道德义务规定到法律中,也就是将这种道德义务上升到法律义务,由于法律本身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等作用,因此,它能让子女们更广泛更深入地履行这一义务,让“常回家看看”、给予老年人精神需求等在现实中更容易得以实现,让我们的传统美德能继续发扬光大。

  反方:入法容易操作难

  罗瑞明:即使是子女故意不“常回家看看”,起诉到法庭,法官凭什么判?有没有回家又没有记录,“父说父有理,子说子有理”,不回家者可以找出一大堆理由,而到了此种法庭上见的地步,即使打赢了官司又有何用?各自显得更为尴尬,恐怕是赢了官司,更输了亲情。法律是严肃的,有了法就得严肃执行。而“常回家看看”是一种感情,是一种孝敬的良知,怎么去判定?即使是列入法律的范围,也难约束,更缺乏操作性。

  何勇:其实绝大多数父母非常理解子女的难处,父母即使内心深处渴望子女“常回家看看”,但是对子女最多的教诲永远是希望子女好好工作,不要担心家里和自己,因为“可怜天下父母心”。可以说,即使立法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但是绝大多数子女为了工作、为了生存,只得选择“违法”不回家看父母。另一方面,广大父母为了让子女过的比自己好,就算子女不“常回家看看”,也不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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