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淘宝商城部分中小卖家到淘宝网总部递交了诉求书,诉求书共有12条,内容包括“要求废除淘宝信誉评价系统”等等。对此诉求书,淘宝公司给予婉言拒绝,而众多网友则给出了不同看法,而在废除“信誉评价”这个提议上,大多数网友表示反对,认为废除了信誉评价,买家将缺少比较标准,无法获知哪家卖家的信誉更加可靠,出现假货、劣质售后服务的概率很高。不过,也有网友认为,淘宝的“信誉评价”系统原本就不可靠。
谁最适合确定信誉评价标准
“网购”作为一种新兴消费模式在网络经济时代发展迅猛,预计到2015年我国网购规模将超万亿元。人们之所以对网购趋之若鹜,不仅是希望能在网上买到更优惠的东西,享受足不出户购物的乐趣,更重要的是,人们开始越来越相信网络商家的信用。如果缺乏诚信,或者说缺乏让消费者相信理由的话,那么,不论网购有多么优惠,多么便捷,也会很少有人问津。从这个意义上说,诚信是网购消费的灵魂。
网购中的诚信,对于商家而言就是商誉,对于交易平台而言就是如何建立一个开放客观的信用判断体系,以诚信为标准达到优胜劣汰。在信誉评价体系中,商家通过自己的诚信经营建立商誉,消费者则根据商家信用等级自主选择交易方。
那么,这个信誉体系的建立标准应该由谁来确定呢?是商家、交易平台还是消费者呢?所谓“王婆卖瓜,自卖自夸”,指望商家自己进行客观信用评价无异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交易平台作为交易第三方,无法做到对每一个商家的每一次交易都“明察秋毫”,更重要的是,交易平台自主评价,很可能会滋生“竞价排名”等不客观的现象。
如此一来,担当网购信用评价主体的就只能是消费者自己。俗话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消费者通过自身实践交易的效果,以固定的形式体现出来,逐渐形成对特定商家的“口碑”。而商家则通过一个个“口碑”的形式,逐渐累积自己的商誉度。这种以消费者为主体的信誉评价体系,一般情况下可以真实反映出商家的诚信度,信用等级就像是网购中的“风向标”,指引着消费者趋向最佳的商家。
摧毁评价体系能换来“平等”?
然而,这种“看上去很美”的网购信誉评价近日却受到质疑。在淘宝商城纠纷事件中,中小卖家要求对网购信誉评价予以废除,这是为什么呢?
消费者在淘宝购物搜索的时候,商家一般是按照信用等级高低排序的,新加入的中小商家信誉度较低,所以很难入消费者的“法眼”。这些新商家缺少了消费者,也就缺少了信誉度增加的可能性,如此“恶性循环”,终至步履维艰。如果这些新商家想让更多消费者知道自己的存在,他们就需要投入一定的广告宣传费用,这无疑使本来就难以经营的新商家更加“雪上加霜”。 所以,这场纠纷的实质,并不是反对信誉评价机制本身,而是淘宝的中小商家想通过“摧毁信誉评价排行”,争取到更多的营业机会。
毫无疑问,用摧毁网购信誉评价体系的手段来换取所谓“平等”经营机会的做法是短视和盲目的,这样做的后果无异于“杀鸡取卵”,无论以什么理由。
没有评价体系将增加消费风险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说,我国消法明文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网购中的交易平台主要义务就在于为消费者提供公正、客观和科学的商家信誉评价记录。
消费者有权利知晓商家现有的信用等级,有权利知晓其他消费者对商家交易的评价。消费者只有在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才有可能真正行使选择商品、选择商家的“选择权”。从这个角度说,包括商家、网络交易平台在内都是消费者知情权的义务主体,都有责任将交易记录和相关信用等级公布于众,任何试图篡改、掩饰和人为更改记录的行为都是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所以,从法律角度说,淘宝公司拒绝取消信誉评价的公告是正确的。
另一方面,淘宝现有的信誉评价等级制度,的确提高了很多新兴中小卖家入行难度,他们主张自己的权益也是情理之中。但是,即便是再多中小商家的利益,与广大网购消费者权益相比的话,孰轻孰重应该不难选择。如果没有信用评价,无疑将会极大增加网购人群的消费风险,需要对商家资质重新作出考察和衡量,这无疑又增加了网购交易成本,从电子商务发展角度看也是非常不利的。
要求取消信誉评价体系,增加了新商家的交易机会,同时也给那些混水摸鱼、滥竽充数的不良商人制造了机会,到头来不仅会伤害到消费者权益,而且反过来必将伤害到网购这一新兴消费模式本身。从这个角度说,取消信用评价换取中小商家交易机会的要求,不仅消费者“伤不起”,那些诚信经营的商家和网购行业本身也同样“伤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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